作者: 通力律师事务所 方纬谷 | 梁名山 | 温志刚
最近我们代表客户成功申请针对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公司(股份代号1227)(“国盛投资基金”)的清盘命令。该公司是一家典型的于海外成立并按港交所上市规则21章上市的投资公司, 曾发行可用于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申请的债券而被海外投资者青睐。如同其21章上市公司一样, 国盛投资基金于上市之际没有业绩纪录, 仅有一份全为现金的财务报表, 一名已任命的投资经理和一名托管人。在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于2015年搁置之前, 国盛投资基金曾出具总金额高达1.1亿港元的承诺票据, 但所有该等票据所涉及金额均于到期日未能被清偿。国盛投资基金的资不抵债或许只是冰山一角。自新冠肺炎疫情爆发, 我们观察到针对上市公司[1]的清盘呈上升趋势。其中, 与资本投资者入境计划相关的借贷违约更是越加普遍。由于借壳上市不再轻易, 再加上疫情对经济的负面影响, 白武士出现投资去拯救日渐陨落的21章上市公司的机会变得相当渺茫。在此环境下, 债权人并无其他选择, 唯有寻求清盘该等债务人, 并变现和分配其剩余资产。若要在香港清盘一家海外公司, 呈请人需要满足以下3个核心要求, 香港法庭方可行使涉及境外的司法管辖权: 3. 香港法庭必须能够对1名或多名与该海外公司资产分配存在利益关系的人士行使该管辖权。就第2个核心要求, 香港法庭在近期的汇源果汁案[2]中提高了证据要求, 从而使得呈请人必须基于证据充分证明“债权人确实存在获得实际利益的可能性”。换而言之, 仅向法院存档一份“宣称债权人确认上市公司的地位在清算后是有剩余价值的”宣誓誓章是不足够的。相反, 则需要熟悉香港联交所执业惯例和上市公司目前价值的证人所提供的证据, 去向法庭证明获得实际利益的确定性。在国盛投资基金一案中, 我们成功取得了清盘命令, 该命令是自汇源果汁案收紧第2核心要求后的首个针对境外成立公司的清盘命令。考虑到已被提高的证据要求, 我们并没有依赖国盛投资基金上市地位的价值。反之, 我们在国盛投资基金过往的非正审程序已经获取其银行户口及位于香港的资产的信息, 并将该等资产信息在实质聆讯中用于举证“债权人确实存在获得实际利益的可能性”这一要求。清盘呈请人用给予同意答辩人在非正审程序的申请作为筹码试探答辩人的资产信息, 是常见的一种策略。
【注释】
[1] 法庭案件编号为HCCW 403/2020的新昌创展控股有限公司案(股份代号: 1781); 法庭案件编号为HCCW 298/2019的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案(股份代号:1886); 法庭案件编号为HCCW 109/2020的铭霖控股有限公司 (前称中国海景控股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1106); 法庭案件编号为108A/2019的星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前称星美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股份代号: 198)。
[2] 中国汇源果汁集团有限公司[2020] HKCFI 2940。
作者:
| 方纬谷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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